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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许龙江与被告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龙江,李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2004号原告:许龙江,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流井区。被告:李冰,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许龙江与被告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许龙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龙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许龙江负担。审 判 员 陈传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唐 艳书 记 员 李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