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许龙江与被告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龙江,李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2004号原告:许龙江,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流井区。被告:李冰,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许龙江与被告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许龙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龙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许龙江负担。审 判 员 陈传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唐 艳书 记 员 李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