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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包秀吴与徐文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秀吴,徐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包秀吴,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被执行人:徐文华,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包秀吴与被告徐文华健康权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02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包秀吴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文华给付申请人包秀吴欠款8289.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文华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即给付申请人包秀吴欠款8289.87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徐文华缴纳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庆格勒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