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8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与刘东升、范素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刘东升,范素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8443号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住所地:乌市长沙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袁开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女,回族,1988年3月2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刘东升,男,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南路。被告:范素真,女,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南路。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诉被告刘东升、范素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井国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