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岳丽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丽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132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丽,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丽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斌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岳丽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官云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携带斧头开车至珠海市香洲区南屏华发新城5期145栋被害人官云妹住处的地下车库,用斧头对被害人官云妹的粤C×××××号奥迪小汽车进行毁坏,导致该汽车前盖、前挡风玻璃、车前大灯、倒车镜等部位损坏。经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小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280元。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岳丽到南屏派出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岳丽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岳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岳丽的供述,被害人官云妹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随案移送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用户报价记录表,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官云妹的离婚证复印件,珠海市恒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移动通信手机开户资料,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到案经过,南屏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珠海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简易记录表,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表,被害人官云妹提供的申请书,撤回重新评估申请书,收据,谅解书,被告人岳丽提供的离婚证复印件,岳丽哺乳期间照片,出生医学证明,短信记录,调解申请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珠价认[2017]52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粤价认[2017]16号关于对珠价认[2017]529号被毁坏汽车损失价格的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现场视频监控截图,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丽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岳丽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岳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丽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悦蓉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