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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执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从亚与马飞、周秀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从亚,马飞,周秀梅,蒋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2554号申请执行人:张从亚,男,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执行人:马飞,男,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涟水县。被执行人:周秀梅,女,197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涟水县。被执行人:蒋亚清,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涟水县。申请执行人张从亚与被执行人马飞、周秀梅、蒋亚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826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马飞、周秀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从亚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蒋亚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6元,由马飞、周秀梅负担。因马飞、周秀梅、蒋亚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张从亚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祝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高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