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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9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红梅与魏秀珍、陈瑞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红梅,魏秀珍,陈瑞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906-2号申请执行人:黄红梅,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被执行人:魏秀珍,女,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天河区,被执行人:陈瑞兴,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天河区,关于黄红梅与魏秀珍、陈瑞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5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一、被告魏秀珍、陈瑞兴向原告黄红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10000元,共计1210000元,上述本金及利息被告分期直接支付至原���即视为履行;二、若被告魏秀珍、陈瑞兴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余下所有未付款项,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5%计付利息;三、被告魏秀珍、陈瑞兴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双方不再互相追究;四、案件受理费744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魏秀珍、陈瑞兴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魏秀珍、陈瑞兴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黄红梅的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魏秀珍、陈瑞兴的银行存款1282.33元及向本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魏秀珍、陈瑞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魏秀珍、陈瑞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5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魏秀珍、陈瑞兴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的调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及向本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紫涓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