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2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余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余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4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县高塘岭镇郭亮中路。负责人:李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国,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利,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高,男,系被告余利的弟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诉被告余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没有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昌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