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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顾正对查封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2执46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7)皖0402民初648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二、保管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保管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乃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平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