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4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与陈某、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陈某,向某,牛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6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地址:河南省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中段负责人:张宇,系水冶支行行长被告陈某,男,汉族,1979年7月22日生,农民,住安阳县。被告向某,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生,农民,住安阳县。被告牛某,女,汉族,1979年11月9日生,农民,住安阳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诉被告陈某、向某、牛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文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