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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卫红与杨舒涵、赵培程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红,杨舒涵,赵培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5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卫红,男,1976年12月29日,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长庆油田采油七厂职工,住甘肃省庆城县。被执行人杨舒涵,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人,居民,原住甘肃省庆城县,现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赵培程,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卫红与被执行人杨舒涵、赵培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一、被告杨舒涵归还原告王卫红借款200000元,并从2014年11月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项归清之日止。被告赵培程对该20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杨舒涵归还原告王卫红借款100000元,并从2015年2月2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项归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王卫红负担400元,被告杨舒涵负担6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赵培程履行了10万元。被执行人杨舒涵与申请执行人王卫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舒涵于2017年10月1日前履行了1万元;2018年8月底前履行4万元;2019年7月底前全部履行完毕。经查证:被执行人赵培程名下有汽车三辆(已查封),被执行人杨舒涵名下有楼房一套(已查封),被执行人杨舒涵、赵培程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杨舒涵、赵培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王卫红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5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卫红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惠志坚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侯燕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