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玖禹与被告广元市城区美力凯莱酒店、四川奥菱电梯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玖禹,广元市城区美力凯莱酒店,四川奥菱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3513号原告:李玖禹,男,汉族,生于1998年3月3日,广元市昭华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红,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市城区美力凯莱酒店,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赛格大厦。法定代表人:薛珠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岳,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奥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绿茵新城2-12。法定代表人:谢福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礼平,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6日,四川省苍溪县人,中专文化。原告李玖禹与被告广元市城区美力凯莱酒店、四川奥菱电梯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10月26日上午九点经传票传唤,原告李玖禹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玖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9元,由原告李玖禹负担审 判 长 蒲 云人民陪审员 彭 蓉人民陪审员 罗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