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姜立民与张泽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立民,张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姜立民,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张泽良,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姜立民诉张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泽良应给付申请人姜立民欠款31500元,案件受理费294元。经查,被执行人张泽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