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分宜县宜新木业有限公司与苏桂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分宜县宜新木业有限公司,苏桂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1089号原告:分宜县宜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分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袁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苏桂苟,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分宜县宜新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桂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分宜县宜新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分宜县宜新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分宜县宜新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分宜县宜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晓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燕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