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绍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李绍兵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115号原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15190U。法定代表人:蒋业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逸,女,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绍兵,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绍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昊人民陪审员 李红波人民陪审员 彭春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