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于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于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5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86407991-6。负责人林玉忠,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波,山东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枚平,女,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李旭波,男,1972年7月15日生,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枚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枚平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