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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贾玉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贾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新风路76号。被执行人:贾玉福,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快大茂镇北方小区1-1-4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贾玉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2251.84元及利息,已履行1万元,尚欠本金32251.8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贾玉福于2017年12月25日前还2万元,剩余全部借款及约定利息(含案件受理费514.50及执行费534元)由被执行人贾玉福于201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还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执恢1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送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弓 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