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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建勇与石治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勇,石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勇,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申请执行人石治华,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山居委会市,住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勇与被执行人石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276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被执行人石治华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建勇借款本金人民币80500元,利息14490,本息合计94990(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止),被执行人石治华自愿从2017年2月26日开始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建勇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以后连续17个月每月26日开始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建勇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直至借款本金50000元全部还清为止,其余本金30500元及利息14490元,申请执行人李建勇自愿放弃。若被执行人石治华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清偿借款,申请执行人李建勇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利息。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执行费1325元。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被执行人又无可供该案执行的其余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建勇与被执行人石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李洪毅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映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