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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6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周学发、赵历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学发,赵历均,习水县交通运输局,习水县官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60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学发,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亮,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历均,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元,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官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习水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红一路*号。负责人:刘绵定。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美林,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习水县官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官店镇街上。负责人:冯安炯。上诉人周学发因与被上诉人赵历均、原审第三人习水县交通运输局、习水县官店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7)黔0330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学发于2017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学发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学发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周学发负担;由本院退还周学发3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建毅审 判 员  罗小龙代理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陶晓梅书 记 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