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芝洪与赵环林民间借贷纠纷49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芝洪,赵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496号申请执行人:何芝洪,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盐源县人。被执行人:赵环林,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眉山市人。本院在执行何芝洪与赵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川3423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私下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3423执4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元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