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东卫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1206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东卫,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东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东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赵东卫与朋友王全昌等三人在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胡记啤酒鸭饭店吃饭。当晚21时10分许,赵东卫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省道S222与解放路交叉口处时,被滑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测:从赵东卫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70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东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东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赵东卫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赵东卫抽血照片、豫A×××××号小型轿车照片;3.血醇检验报告单;4.被告人赵东卫人口信息及前科情况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豫A×××××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赵东卫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东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此项规定是为了维护交通安全而设立,触犯此项规定要受到惩罚。被告人赵东卫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此项规定,且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70毫克,超过定罪标准80毫克的两倍多。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是由醉酒驾驶所引起,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东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馨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