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3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章和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章和忠,张小荣,孙小兰,黄原清,郑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被执行人章和忠,男。被执行人张小荣,男。被执行人孙小兰,女。被执行人黄原清,男。被执行人郑春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章和忠、张小荣、孙小兰、黄原清、郑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3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章和忠、张小荣、孙小兰、黄原清、郑春莲偿还借款人民币9.2707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章和忠、张小荣、孙小兰、黄原清、郑春莲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拥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章和忠有车牌号为浙J×××××号标志1587CC牌小型轿车,本院委托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将查询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人也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章和忠、张小荣、孙小兰、黄原清、郑春莲在收到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后未及时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章和忠、张小荣、孙小兰、黄原清、郑春莲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未实际缴纳),并将被执行人章和忠、张小荣、孙小兰、黄原清、郑春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23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陈腮芳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