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方某与方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45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方某,男,1994年4月24日出生,蒙古族。被申请人:方某1,女,1988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申请人方某与被申请人方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内0421执保42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现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民初1313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方某提供担保的商厅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行员 魏广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