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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罗均与全秦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罗均,全秦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2490号原告:何罗均,女,1954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全秦谊,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廉江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45号祺祥大厦502、503室。负责人:尤逸航。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罗均诉被告全秦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七天内,没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受理费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罗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坤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