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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1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石绍书、李爱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绍书,李爱霞,许聿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1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绍书。被执行人:李爱霞。被执行人:许聿广。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爱霞、许聿广拒不履行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306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许聿广银行账户。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吴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