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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振华与徐殿滨、仰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华,徐殿滨,仰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2830号原告:徐振华(曾用名:徐正华),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祥,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殿滨,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仰美丽,女,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华与被告徐殿滨、仰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振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徐振华(曾用名:徐正华)所有的位于徽城镇百花园小区4幢204室房产(房地权歙私房字第××号);二、冻结被告徐殿滨、仰美丽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姚 侠人民陪审员  胡玉钢人民陪审员  杨秋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志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