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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12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与何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何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12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被执行人:何建军。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与何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建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建军在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桂春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