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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苗鹏宇与李保民、安阳市玫瑰庄园农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鹏宇,李保民,安阳市玫瑰庄园农业有限公司,文峰区宝莲寺镇马官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636号原告:苗鹏宇,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淮涛,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民,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安阳市玫瑰庄园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郭村集。法定代表人:张胖只,职务总经理。第三人:文峰区宝莲寺镇马官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马官屯村。负责人:吕廷喜,职务支部书记。原告苗鹏宇诉被告李保民、安阳市玫瑰庄园农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文峰区宝莲寺镇马官屯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苗鹏宇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文峰区宝莲寺镇马官屯村民委员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鹏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鹏宇撤回对第三人文峰区宝莲寺镇马官屯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审 判 员  胡 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