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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相海、许爱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相海,许爱芹,申发全,肖香兰,姚香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3700号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昊男(特别授权),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金乡县。被告:申相海,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许爱芹,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申发全,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肖香兰,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姚香荣,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申相海、许爱芹、申发全、肖香兰、姚香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增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