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8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顺广发轴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广发轴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建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8528号原告顺广发轴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宋子国。委托代理人郭喜莲,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建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谭万兵。委托代理人谭凤英,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粤0307民初185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建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42130.6元的财产,并依法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2017年10月26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解封。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建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42130.6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京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