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6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鑫涌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鑫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68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张豫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思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鑫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饶睿,总经理。上诉人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鑫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4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7月10日向上诉人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上诉人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经审查其不符合缓交条件,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再次向上诉人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审 判 员 覃书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付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