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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恢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志阳、甘海山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阳,甘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恢298号申请执行人:黄志阳,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海市,被执行人:甘海山,男,195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黄志阳与被执行人甘海山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志阳与被执行人甘海山于2017年10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志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恢2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郑建东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伟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