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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文奇与陈义春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奇,陈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吴文奇,男,汉族,1987年3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被执行人陈义春,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在执行吴文奇与陈义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2民初15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黎明审判员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