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3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海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海鸥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113民初13767号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91221848W法定代表人:孟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海鸥,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海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