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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丽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丽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3613号原告: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大道新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96071911L。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连(特别代理),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刘丽莉,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丽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章文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冰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