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9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桂华、赵永良与赵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良,杨桂华,赵杨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607号原告赵永良,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杨桂华,女,1952年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赵杨,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良、杨桂华诉被告赵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刘才调解,原告赵永良、杨桂华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良、杨桂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