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1,王某2,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086号原告:任某,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栋,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1,女,200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王某2,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孙某,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任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