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3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翠与张会新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张会新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民初3882号原告:张翠,女,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现堂,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梁,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会新,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张翠与被告张会新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现堂、孙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会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位于长清区中川街忠职巷29号,证号为长房权证城改字056**号房产由原告继承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父亲张良符、母亲邵志芬于1995年8月购买位于长清区中川街忠职巷29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长房权证城改字第056**号。2003年8月28日,原告的父母分别订立遗嘱确定该房产由原告继承,并经公证处公证。原告的母亲于2007年3月23日去世,原告的父亲于2015年8月9日去世。被告张会新系我父亲的亲侄子,曾短暂“过继”给我父亲。现因该房产的继承发生纠纷,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张会新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张翠的父亲张良符、母亲邵志芬于1995年8月购买位于长清区中川街忠职巷29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长房权证城私字第056**号,产权所有人登记为张良符。2003年8月28日,张良符、邵志芬分别订立遗嘱,并经长清区公证处公证。张良符遗嘱内容“我与邵志芬系夫妻关系,1950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收养一女,名叫张翠,过继一子系我大哥次子名张会新。我与邵志芬共同拥有坐落于中川街忠职巷29号私房产一处,建筑面积共84.06㎡,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城改字第056**号,现我将该房产中我的份额作如下处理:我去世后,该房产中属于我所有的份额全部处分给张翠个人所有。”邵志芬的遗嘱与张良符的遗嘱内容相同。邵志芬于2007年3月23日去世,张良符于2015年8月9日去世。现因该房产的继承发生纠纷,张翠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张良符、邵志芬办理的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证程序合法,遗嘱合法有效。张会新未能提供推翻该遗嘱的证据,涉案房产按遗嘱应归张翠个人继承所有。张翠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登记在张良符名下的长房权证城改字第056**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归原告张翠继承所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业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祥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