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宗福与张景魁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福,张景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461号申请执行人王宗福,男,1952年10月25日生,汉族,中油吉化化建公司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张景魁,男,1958年3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王宗福与被执行人张景魁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景魁在另一执行案件中未能接收越国君的房屋,导致该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