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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94年2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华民初字第01350号民事判决书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彩礼30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及执行费5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依据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并未向被执行人返还。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对于被执行人的个人物品按5000元折价抵顶被执行人应返还的彩礼,被执行人同意后已将应返还的下余彩礼25000元全部自觉履行,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600元及执行费565元。本院已将案款256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受偿。现该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民初字第01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张晓艳审判员  冯继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