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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7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会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会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民初7147号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石油西路118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47466474Y。法定代表人:吴清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珍,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邓会敏,女,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星公司)与被告邓会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珍,被告邓会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339元,公共能源分摊费280及违约金700元,合计2319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原告为重庆市永川区学府美墅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从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未缴纳物业服务等费用。邓会敏辩称,其购买的二手房,房屋漏水无法居住,现在外租房居住,多次向物管反映均没有解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473号(学府美墅9号楼)1-4-2号业主,建筑面积为95.66平方米。2013年5月25日,重庆市永川区学府美墅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多层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并按约定每户每月10元缴纳公共能源分摊费。原告于2016年4月撤场,被告从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累计拖欠物业服务费1339元,公共能源分摊费280元,合计1619元。本院认为,被告应当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339元,公共能源分摊费28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意见不足以对抗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基本义务,可以通过正常途径予以救济,以此为由拒缴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对于原告所主张违约金,双方没有形成书面合同予以约定,可不予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邓会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339元,公共能源分摊费280元,合计1619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邓会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瑞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