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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长福与刘云飞、胡敏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长福,刘云飞,胡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财保56号申请人:王长福,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云飞,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胡敏,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长福与被申请人刘云飞、胡敏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长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云飞、胡敏在银行的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长福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赣A×××××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子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国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