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10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州区孙各庄满族乡人民政府与曹国忠、郝桂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蓟州区孙各庄满族乡人民政府,曹国忠,郝桂叶,蓟州区孙各庄满族乡朱耳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0579号原告:天津市蓟州区孙各庄满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孙各庄满族乡。法定代表人:吴振林,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国忠,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郝桂叶,女,1967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莉,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蓟州区孙各庄满族乡朱耳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孙各庄满族乡朱耳峪村。法定代表人:王卫东,主任。原告天津市蓟州区孙各庄满族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曹国忠、郝桂叶、第三人蓟州区孙各庄满族乡朱耳峪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曹希兴审 判 员 刘香凝人民陪审员 沈桂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骆长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