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月成与张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月成,张德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4144号原告:郑月成,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被告:张德祥,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原告郑月成诉被告张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郑月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月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计719元,由原告郑月成负担。审判员 杨宪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