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执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艳军与周玉梅诉前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军,陶涛,周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保170号申请人:刘艳军,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澧阳镇。被申请人:陶涛,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方石坪镇。被申请人:周玉梅,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方石坪镇。申请人刘艳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陶涛、周玉梅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或扣押、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刘艳军用自己所有的越野车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陶涛、周玉梅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扣押、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扣押申请人刘艳军所有的越野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黄广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因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