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9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永合与荣帅、乔保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合,荣帅,乔保送,张东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262号原告李永合,男,汉族,1967年3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帅,男,汉族,1988年2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乔保送,男,汉族1993年9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张东林,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李永合与被告荣帅、乔保送、张东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永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永合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庆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