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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4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肖丽娜与白聪杰、庄雅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娜,白聪杰,庄雅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109号之一原告:肖丽娜,女,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熠、张志瀚,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聪杰,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庄雅玲,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宁,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丽娜与白聪杰、庄雅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肖丽娜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丽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丽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丽娜负担。审 判 长  曾争志审 判 员  旷洁玉人民陪审员  金 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茹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