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8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8190号原告:上海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汉族,1987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海门市。被告:深圳市某某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翟某某。原告上海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70元,减半收取42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琼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林嘉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