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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钦州市钦北区广顺汽车服务中心与黄德存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钦北区广顺汽车服务中心,黄德存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1349号原告:钦州市钦北区广顺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钦州市新华路330-332号,组织机构代码:L7197395-3。经营者:陈瑜,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北区人,住钦州市钦北区。被告:黄德存,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钦州市钦南区。原告钦州市钦北区广顺汽车服务中心与被告黄德存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市钦北区广顺汽车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钦州市钦北区广顺汽车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李丽峰人民陪审员  利荣娟人民陪审员  林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耿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