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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范平慧诉被告张兵义、张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平慧,张兵义,张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713号原告:范平慧,女,汉族,1963年12月10日生,住铜川市耀州区陈家山煤矿东店家属楼*栋*单元***号。被告:张兵义,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生,住铜川市新区咸丰路上高埝村*组**号。被告:张建东,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生,住铜川市耀州区咸丰路上高埝村*组***号。原告范平慧与被告张兵义、张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平慧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平慧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晓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