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范平慧诉被告张兵义、张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平慧,张兵义,张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713号原告:范平慧,女,汉族,1963年12月10日生,住铜川市耀州区陈家山煤矿东店家属楼*栋*单元***号。被告:张兵义,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生,住铜川市新区咸丰路上高埝村*组**号。被告:张建东,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生,住铜川市耀州区咸丰路上高埝村*组***号。原告范平慧与被告张兵义、张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平慧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平慧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晓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