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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琴与被告孙方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琴,孙方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2民初4542号原告:周琴,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孙方敏,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原告周琴与被告孙方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将店铺转让给被告后,被告未按约付清全部转让费,此后,被告立下欠条言明尚欠26000元。原告因多次索要该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被告孙方敏辩称,原告在转让时向房东称被告是其表妹,但后来房东要提高租金,被告感觉受到欺骗,就没有支付剩余尾款。原告为索要尾款到被告处吵闹,由于原告当时怀孕挺着大肚子,被告被迫出具了欠条。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条、视频光盘等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理查明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原告将其承租的房屋转让给被告,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支付原告转让费及库存货物总计56500元。此后,被告承租该房并办理营业证照进行经营。因被告尚有26000元未付,原告遂于2016年10月17日至被告处索要并发生纠纷,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欠原告26000元。此后,被告又将该店铺转让给他人承租,但被告未按欠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审理中,被告坚持认为其在转让过程中受骗,且出具欠条也是被迫所写,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被告受让原告承租的房屋并实际承租和经营,被告亦向原告出具欠条言明尚有尾款26000元未付,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抗辩原告在转让中存在欺骗行为及其被迫向原告出具欠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方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琴26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孙方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时 超人民陪审员  周琪宝人民陪审员  王月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夏曦 来源:百度“”